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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西科办发〔2022〕83号《西安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04     作者: 教务办     浏览数:    分享到: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西科办发〔202283

 

 

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经202211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221230

 


西安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育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其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教学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课程教学环节(以下简称实验课程),包括独立开课的实验课程和课程中的实验学时(简称课内实验)。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课程目标应支本科专业毕业要求相关标准,使学生能够基于科学原理并采用科学方法对复杂工程问题进行研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掌握相关知识:对相关专业课程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融会贯通,可以运用实验-观察-归纳的实验科学方法和技能开展实验。

(二)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能够基于科学原理,通过文献研究或相关方法,调研和分析复杂工程问题的解决方案;培养学生的设计能力、观察能力和归纳能力。

(三)研究与创新能力:能够根据实验对象特征,选择研究路线,设计实验方案;能够根据实验方案构建实验系统,安全地开展实验,正确地采集实验数据;能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并通过信息综合得到合理有效的结论。

(四)使用现代工具能力:实验设备、工具、器材、软件的使用。

(五)创新能力:以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实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等方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激发创新精神。

第二章  基本文件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实施实验教学的依据,各教学单位应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开课学期等进行全面、系统和科学的安排。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指导、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独立开课的实验课程,以课程教学大纲的形式编写;课内实验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独立设置章节,明确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内容。

(二)实验教学大纲中应明确:课程目标、毕业要求以及对应关系,明确实验项目名称及实验项目的类型、性质、学时数,明确每个实验项目的具体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达成目标、支撑毕业要求标准、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详细内容。

(三)各教学单位应积极吸收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及时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项目,提高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四)实验教学大纲中应有安全教育,尤其对生化类、放射类、强电类、旋转机械类、高空或坑道类等高危实验项目要制定明确的安全教育内容和计划。

第六条 实验教学应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内容一般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基本原理、实验仪器、步骤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实验数据处理、学生实验预习要求等。实验教材的选用和编写以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按照学校教材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中先进技术的含量。

第三章  实验项目

第七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是实验教学大纲的基本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实验学时,以学生毕业要求达成为导向,科学安排实验项目,有效支撑实验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的目标。

第八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基础练习型(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设计型(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型(研究性实验、创新性实验)等。

(一)演示性实验项目

演示性实验项目是由教师操作、学生观察以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为目的的实验项目。其目的是通过演示实验过程,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和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一般在操作复杂、设备昂贵、耗材消耗大的情况下安排。

(二)验证性实验项目

验证性实验项目是由学生动手操作、验证所学概念、规律和理论的实验。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使用仪器设备、观察实验现象、分析实验数据和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三)综合性实验项目

综合性实验项目是一门课程的多个知识点、系列课程多个知识点、相关课程或多门课程的内容,也可为整合多项实验单元的内容,使学生建立知识的关联性和系统性。

(四)设计性实验项目

设计性实验项目是根据实验目的和要求,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独立操作完成的实验,并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实验报告。其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思考能力、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能力。

(五)研究性实验项目

研究性实验项目是学生自主提出或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及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实验。通过实验学生能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研究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创新能力。

(六)创新性实验项目

创新性实验项目是由学生自主选题设计、独立组织实施并进行实验结果分析处理、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以学生为主完成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整个过程的实验,实验选题或实验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其目的是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和意识,培养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九条 为满足创新人才培养要求,各教学单位应不断更新实验项目,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各教学单位含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的实验课程比例应达到85%以上;各门实验课程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所占比例应达到30%以上;各教学单位每学年新增或改造实验项目不少于10%。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科实验教学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全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各教学单位的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本科教学院长领导下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组织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推广实验教学经验,组织汇编全校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形成教学科研互通的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内容,更新实验项目,改进实验方法和评价方式,构建以产出为导向的知识能力结构,突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指导教师的安全职责,杜绝事故隐患,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在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考评小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教师应明确实验课程目标以及毕业要求达成的支撑效果。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并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以下规范操作。

(一)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所有实验必须进行试做,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指导教师必须加强对学生实验安全和纪律教育,在实验教学全过程中教育和监督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安全制度。

(二)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向学生解释课程教学大纲,说明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关系,重点介绍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三)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四)每次实验结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要及时填写《实验(实习/实训)记录》,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保证实验室安全。

(五)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要按照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六)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提交学生实验课成绩;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在所有的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非单独设实验课的实验)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七)指导教师在课程实验结束后,填写《实验效果分析表》,并及时存档。

第六章 学生任务及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预习,明确实验课程目标,掌握实验的重点;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不参加实验教学,请假学生由指导教师安排补做实验。

第二十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做好实验前必需的准备工作,了解实验安全要求、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法。

(二)逐步养成安全意识、环保意识。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听从教师的指导和管理。爱护公物,厉行节约,将实验废弃物放置到指定地点。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调用仪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

(三)独立完成整个实验过程,不允许冒名顶替或抄袭他人实验成果。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本次实验成绩。

(四)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完毕后,需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并签字,然后再将仪器设备按原样整理,清理实验室,在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或作业,凡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者,均须重做。缺交累计达应交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该门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七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实验教学应能有效保证课程目标及学生毕业相关要求的实现,综合性实验教学应体现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性、研究性等实验项目应有企业行业专家参与设计。

第二十三条 理论课教学任务与实验教学任务同时安排,教学单位及相关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学生班级。

第二十四条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教学单位的实验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教学单位与承担实验任务的教学单位进行协商,并由承担实验任务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课表,落实实验教学。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实验教学中心在组织教学时,要以能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分组标准组织实验教学。每位实验指导教师最多指导的实验学生人数应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程各实验项目的开设应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学时或者更改要求。

第八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验成绩考核

(一)考核原则:考核应聚焦学生的学习成效,考核方式方法必须与该实验课程及理论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相匹配;课程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能够反映课程目标的实现情况等;考核过程与结果应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二)考核办法:根据实验教学的特点和条件,采用过程考核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多元化方法进行考核。各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创新精神等内容组成的实验综合考核标准,并在开课前告知学生。

(三)成绩考核一般采用五级制。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 (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四)实验成绩记载:独立开课的实验课,考核成绩即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在学生成绩单中。非独立开课的实验其实验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中;当实验学时占总学时的10%以下者,实验成绩原则上按10%15%计入课程总成绩,当实验学时占总学时10%以上者,实验成绩原则上按15%30%计入课程总成绩。

(五)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专业实验课程的特点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

第九章 质量监控与课程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实验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明确实验教学环节质量要求,定期开展课程质量评价。成立两级实验教学督导组,按照听课制度检查实验教学。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各实验中心主任每人每学期至少听1次实验课,实验人员在实验中心主任主持下每学期开展一次相互听课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课程按照《西安科技大学本科课程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组织开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机制,聚焦学生的学习成效,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必须与该实验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相匹配。

第三十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前和期中要安排实验教学检查,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建立持续改进机制,每年度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向教务处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基本情况,各类实验项目占比,教学问题及持续改进等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所有实验课的实验报告由各教学单位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五年;在课程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实验教学效果表并归档,实验教学资料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和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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