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第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规范第二学士学位管理,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三条 招生范围限制在招生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四条 学校可根据教育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相关政策调整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调整后的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我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可申请休学、不可延长学习年限。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降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增修其他本科课程,不能提前毕业。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未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一)因患有疾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应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并立即离校。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休学、保留学籍、其他原因离校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为使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学生每学期必须修读学校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凡选择并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未经允许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考核成绩及相应学分一律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六条 未经允许,学生单门课程的累计缺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累计缺交作业量达到或超过任课教师规定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参与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总评成绩按“0”分记。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
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绩点根据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办法如下表所示。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百分制对应课程绩点 |
(百分制课程成绩÷10)-5 |
0 |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
优秀=95 |
良好=85 |
中等=75 |
及格=65 |
不及格<60 |
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表所示。
课程类别 |
核心课 |
必修课 |
选修课 |
课程权重系数 |
1.2 |
1.1 |
1.0 |
第六章 缓考、补考、重修
第十八条 对于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由本人填写《西安科技大学缓考申请单》,于考试前在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总评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并做标注。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并做标注。
(一)有缺考、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期末成绩为‘0’分;
(二)未获得学分的实践类教学环节、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
(三)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
(四)补考未通过的。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以下第一~第三款按学年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受到警示后,下一学期所修课程的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分的;
(三)学生修业期间,经补考后所修课程的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未经同意超过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2周未注册的;
(八)本人申请(未满18周岁的需其监护人同意)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退学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退学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由退学通知书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联系不上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并注消学籍;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学生,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其中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六)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转专业,录取专业与毕业专业需一致。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素养;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30(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不含公共选修课成绩)。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30且大于等于2.00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一)个人获省级以上表彰或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在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持有证书)或省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三)以第一作者在专业相关领域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授权发明专利1件(第1名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0者;
(四)考试过程中因作弊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五)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初步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各学院组织毕业生进行信息校对;
(二)各学院对校对后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后向教务处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制年限期满时,已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80%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业警示、考试违规处理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全日制本科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