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西科办发〔2019〕94号
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9年10月11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西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级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素养;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30(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不含公共选修课成绩)。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30且大于等于2.00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一)个人获省级以上表彰或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在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持有证书)或省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三)以第一作者在专业相关领域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授权发明专利1件(第1名发明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0者;
(四)考试过程中因作弊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五)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初步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各学院组织毕业生进行信息校对;
(二)各学院对校对后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后向教务处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