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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科大处级干部管理

发布日期:2009-10-13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
 
 
西科党发〔2009〕48号
 
 
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
处级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西安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西安科技大学处级调研员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安科技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等3个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安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2.西安科技大学处级调研员管理办法(试行)
3.西安科技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
                          2009年10月12
 
 


附件一:
西安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进一步关心爱护干部,依据《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中组发〔2000〕18号)、《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8〕26号)等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任前公示制
第二条 公示对象:校党委会讨论决定拟提拔到正、副处级岗位的干部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除特殊岗位外均列入公示对象。
    第三条 公示范围与方式:一般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主要以党委组织部文件在西安科技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和校内张贴两种形式同时进行。
    第四条 公示内容:
(一)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等。
(二)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包括专线电话,接待群众来访的地点,也可公布负责接待工作人员的姓名。
第五条 公示程序和方法:
(一)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后,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决定,发布公示通知。
(二)公示时间一般为7~15天。若遇特殊紧急情况,最少不得少于3天。
(三)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须署真实姓名并注明单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要加盖公章。
(四)公示期间,根据群众反映对有必要搞清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于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报告。
(五)党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正式对拟任人选是否任用或推荐提名,并予以公布。如果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没有不良反映,可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在公示前的决定,直接办理任用或推荐提名手续,并向党委报送备案材料。
第六条 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及结果处理,参照《陕西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规定》(陕组发〔2001〕4号)有关条款执行。
三、任职试用制
第七条 任职试用期的适用对象为由学校党委批准新提拔担任的非选举产生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以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从任职发文明确的试用任职之日起计算。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九条 分管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和干部所在基层党组织履行对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在试用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和干部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干部试用期满考核。考核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并按有关规定征求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给出是否合格的初步结论。
第十条 考核工作时间一般在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进行。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因学习、病假或其他个人原因而离开工作岗位达3个月及以上的(假期除外),延长半年的试用期,待试用期满后再进行试用期满的考核。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核合格的,下文正式任职,试用期记入任职时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其试任用职务,一般按其试任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试用期满考核测评时不称职票超过四分之一或经考核认为需进一步考察的可延长半年试用期。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而不宜继续试用的,报经党委会批准后,提前终止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后被免去试任用职务或被提前终止试用期的干部,如有异议,可在被通知终止任职后的一周内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复议申请,组织部在收到复议后的一个半月内提交党委会进行复议,并给本人以答复。
四、谈心谈话制
第十四条谈心谈话对象: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谈心谈话原则:以诚相见、正面教育引导;管事与管人、管思想相结合;鼓励、指导与提醒、诫勉、批评相结合;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针对性与互动性、经常化与制度化相结合。
第十六条谈心谈话方式:领导约谈,定期访谈,委托谈话,集体谈话,个人约谈等。
第十七条谈心谈话形式和内容:
(一)激励谈话。出现下列情况和问题,要进行激励谈话:
1.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较高荣誉,需要及时提醒其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的干部;
2.在工作遇到挫折畏难不前、灰心丧气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受到处理处分的干部;
3.在考察考核后,需向本人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考察考核情况,转达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干部;
4.因工作需要进行职务变动、工作调整或由于某种原因受到停职、降职、撤职处分的干部;
5.因年龄原因转任非领导职务或到龄退休的干部;
6.在布置重大工作任务、遇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出现涉及地区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需要与其进行谈心谈话的干部。
(二)提醒谈话。出现下列情况和问题,要进行提醒谈话:
1.在工作中产生较大分歧或不协调,干部间需要帮助沟通思想、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增进团结的领导班子;
2.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不能以身作则,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需及时提醒和批评教育、防患于未然的干部;
3.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反映,需及时提醒的干部;
4.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中出现偏差,需及时提醒的干部;
5.在考核(考察)发现问题,需及时通报情况和意见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
6.出国(境)学习、考察的干部;
7.家庭遇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的干部。
(三)警示和诫勉谈话。出现下列情况和问题,情节轻微,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要进行警示和诫勉谈话:
1.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勤政廉政、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和干部;
2.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闹不团结,分歧较重,影响工作开展的领导班子;
3.未完成组织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或由于民主不够、作风漂浮、弄虚作假、决策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和干部;
4.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发现存在一定问题的干部;
5.在组织考核、民主测评时,不称职票达到20%以上的干部;
6.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干部人事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干部。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间开展谈心谈话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在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所在。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一般情况下,可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前后,工作汇报等形式按照分工进行。必要时校党委可指定人员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也可视实际情况采取集体谈心谈话。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西安科技大学处级调研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处级调研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调研员是在岗实职干部。
第三条 处级调研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承担相应的工作,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做好管理工作。也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受校领导或组织部门委托负责某一方面跨单位专项工作
第四条 处级调研员应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
(一)继续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支持、配合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
(二)根据领导班子的安排,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三)协助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带头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六)完成领导班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调研员的平时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与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以承担的工作量、工作实绩等综合因素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运用按《西安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处级调研员出勤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定期抽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三:
 
西安科技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进程,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政治坚定、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工作大局和发展目标,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治校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干部队伍实际,切实把握干部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受教育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新进展,联系干部思想和工作实际的新需要,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制度和管理创新。
二、管理体制和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  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工作,党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副处级后备干部由校党委统一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党支部书记、系(教研室)主任及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其他干部由有关单位、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党校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阵地,设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改善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设施,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的办学经费。
第七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如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新聘用的初任培训,其他培训等。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应当参加学校党校及上级有关机构组织的累计1个月左右时间的培训,并按照相关教育培训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  持校内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积极推荐和选拔符合条件的干部,参加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脱产或在职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或在职教育培训期间,均享受在岗同等待遇。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三、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采取组织调训与个人报名、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校内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三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是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干部科学、民主、依法治校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是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十六  文化素养培训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十七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内容,采取学习培训与考察访问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应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研究、案例、模拟、体验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四、师资与教材
第十九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师资根据培训内容,主要由学校党政领导、校党校兼职教师、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学科专业教师担任,也可聘请校外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
第二十二条  干部培训教材要根据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十五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矿业学院领导干部培训、培养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建工作 干部 管理制度 通知                 
 西安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9年10月12印发 
 校对人:孙再罗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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